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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违约金同时主张 能否得到支持?
来源:市仲裁办        发布日期:2023-05-26

 

2021年7月,XX担保公司与夏津县村民王某签订《委托担保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该公司为王某因购买汽车在工商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服务,并约定如该公司为王某向银行代偿借款,王某则须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向该公司支付利息,并按日万分之二向该公司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因王某未按时向工商银行偿还借款,工商银行分别于2022年2月、3月直接从德州XX担保公司的保证金账户各划扣一笔款项。2023年初,德州XX担保公司依据《委托担保服务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德州仲裁委依法申请仲裁,请求王某偿还代偿款及利息、违约金。王某未出庭答辩。

仲裁庭经审理查明认为,双方签订的《委托担保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德州XX担保公司为王某向工商银行代偿的款项,王某应予以偿还。  

关于利息及违约金的主张,本案《委托担保服务合同》约定的利息年利率17.4%(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违约金年利率7.3%,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仲裁庭对德州XX担保公司主张的利息及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对于超出法律规定保护范围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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