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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签合同要谨慎 变更内容应提示
来源:市仲裁办        发布日期:2021-12-16

  2019年11月5日,甲公司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甲公司将商场中一商铺租赁给李某。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照合同约定向甲公司支付5000元保证金,待双方合同终止后10日内,甲公司将保证金全额退还给李某。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签《租赁合同》,在新合同中,甲公司将原“保证金”变更为“管理费”,并约定合同终止后不予返还,但并未提醒李某注意。后双方终止合作,李某要求甲公司退还保证金,甲公司称5000元为管理费,不予退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李某遂申请仲裁,请求甲公司返还5000元保证金。

仲裁结果

甲公司将5000元保证金退还给李某。

专家意见

  仲裁庭经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均系甲公司起草的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在续签合同时甲公司变更了原合同条款而未提请李某注意,没有尽到提醒注意的合同义务。仲裁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案涉《租赁合同》中的管理费用条款为格式条款,对该条款的理解发生了争议,甲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作出不利于甲公司的解释。李某认为该5000元为保证金的理解是合乎常理的,故仲裁庭认定5000元为保证金,甲公司应将5000元退还给李某。

 

温馨提示

 

  再续签合同时,百姓也一定要谨慎,也要仔细认真阅读合同中的条款,对于提供合同文本一方应尽的提示义务也要注意提示,避免因疏忽而引起纠纷。从事民事活动,应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加强诚信意识及责任意识,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并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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