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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按约定回购股权 解除合同返还认购款 |
| 来源:市仲裁办 发布日期:2021-0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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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1月8日,陈先生与A公司签署《股权认购协议书》,附有《股权定向私募说明书》。协议书约定,陈先生认购A公司2万股股权,额度为4万元。本协议书生效后,陈先生按照法律法规确认为公司股东,并具有参选公司董事的资格。在附件《股权定向私募说明书》中,第五条“保障措施”记载,购买股权的股东在一定的时间段内由公司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其相关文件完成变更登记工作。公司股权投资期为一年,如公司在一年内上市,股权将自动变成股票。如股票上市股价达不到4元,或一年内公司不上市,公司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优先由公司内部(即大股东)按原股权4元认购。A公司在该附件上盖章。第七条“认购原则”第一项记载,本次募股人数不超过188人。第八项“其他事项”记载,2021年7月8日,公司已召开临时股东会作出决议。《股权认购协议书》及《股权定向私募说明书》未约定履约日期。同日,陈先生通过刷卡方式向A公司缴纳4万元股权认购款,A公司出具收据。但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今,A公司未履行协议书,陈先生未成为A公司股东,A公司亦未指定主体进行股权回购,因此,陈先生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解除双方签署的《股权认购协议书》;2.A公司返还给陈先生股权认购款4万元。
仲裁结果
(一)申请人陈先生与被申请人A公司签订的《股权认购协议书》自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二)被申请人A公司自收到裁决之日起7日内返还申请人陈先生股权认购款4万元。
专家意见 本案所涉《股权认购协议书》为A公司与陈先生签订,实际上为增资协议,在A公司出具的《股权定向私募说明书》中说明本次增资已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且发行对象不超过188人,因此,《股权认购协议书》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协议书合法有效。《股权认购协议书》签订后,A公司并未履行增资协议,未向陈先生签发股票或任何其他股权(股份)凭证,未将陈先生记录于股东名册,未变更工商登记(虽非法律强制性要求),自2020年签约以来,陈先生从未行使过股东权利,亦未享有过任何分红。按照《股权定向私募说明书》的承诺,购买股权的股东在一定的时间段内由公司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其相关文件完成变更登记工作。公司股权投资期为一年,如公司在一年内上市,股权将自动变成股票。如股票上市股价达不到4元,或一年内公司不上市,公司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优先由公司内部(即大股东)按原股权4元认购。此为附条件转化合同,即当公司一年内未上市这一事实发生时,原本的《股权认购协议》转化为股权回购合同,并且此处的股权回购合同为涉他合同,即约定了第三人予以回购的义务,A公司至今并未上市,也没有安排其大股东就陈先生所持有的股权进行回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故本案中A公司存在违约行为,陈先生投资于A公司的目的无法实现,依法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A公司应返还陈先生股权认购款4万元。
温馨提示 本案涉及了私募股权融资,其是指融资人通过协商、招标等非社会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人出售股权进行的融资,包括股票发行以外的各种组建企业时股权筹资和随后的增资扩股。作为投资人最终目的就是从中获益。但是投资需谨慎,建议人民群众在进行此类投资前,应对要投资的公司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了解公司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并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明确退出机制及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以免发生纠纷时,造成自身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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