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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折价销售,能否撤销?
来源:市仲裁办        发布日期:2021-07-08

                      案情简介

  A公司为了快速回笼资金,于2021年10月5日与王某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王某向A公司认购房屋一套,建筑面积93平方米,开盘单价为6,400.00元/平方米,开盘总价为595,200.00元,合同单价为3,200.00元/平方米,合同总价为297,600.00元。约定定金为5万元,首付款97,600.00元在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余款15万元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次性付清。王某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及首付款。后A公司以商品房认购书中的约定销售价格显示公平为由申请仲裁,请求撤销商品房认购书。

 

争议焦点

A公司打折销售房屋,

是否显失公平?能否撤销合同?

 

仲裁结果

驳回A公司的仲裁请求。

 

仲裁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即为商品房打折销售,是否构成显失公平,能否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显失公平,是指订立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结合到本案,审理重点即为王某是否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者是利用A公司没有经验。A公司没有举示相应的证据证实王某具有优势地位,故王某在购买房屋时为普通消费者。王某有购买房屋的需求,而A公司为了回笼资金打折出售房屋,符合市场交易中通常的营销策略及习惯,不存在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的地位,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使得一方遭受重大的不利益。A公司作为专业的销售房屋的公司,对于房屋如何定价,显然比普通购房者更有经验也更有决策能力,故也不存在没有经验之说。因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不存在显失公平的行为。

 

                      温馨提示 

  民事行为是否显失公平应当以合同成立时的情况作为判断标准,认定显失公平不仅应当考察结果是否显失公平,而且还应考虑造成显失公平的原因。订立合同时是否显失公平,主要审查一方当事人是否利用了自身优势地位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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