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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约定不明 仲裁协议无效
来源:内部        发布日期:2019-11-22

先生是一个体户,前段时间跟另一个人签订了一份供销合同,给该人供货,因听说仲裁打官司比较快,就跟该人约定了仲裁条款。《供销合同》上载明:如果发生纠纷的话,通过仲裁的形式来解决,不去法院。现在,对方没有付款,先生想申请仲裁,遂来到本委咨询。本委工作人员仔细审查了《供销合同》,发现合同上仲裁条款约定并不明确,不属于本委的受理范围,并知该结果即缘由详细告知王先生。看王先生面露难色,工作人员又与其说,如果王先生能够与该人重新订立仲裁条款,并详细约定仲裁机构,本委便可予以受理。

随后,王先生与欠款人协商,最终形成一份约定明确的仲裁协议。本委当即受理,经仲裁庭调解,王先生与该人达成一份还款的调解协议,本委并出具调解书。后经了解,该人已按调解书按时向王先生偿还完毕货款。

 

仲裁有理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本案中,王先生与欠款人签订的合同,虽然有约定以仲裁的形式来解决纠纷,但没有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解决途径:可以与对方达成补充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如果协商不成的话,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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