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无障碍浏览
位置导航 德州仲裁委员会  >  经典案例 > 正文
开发商逾期办证 德州仲裁来释法
来源:内部        发布日期:2019-12-18

不动产权证书一直是购房者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协助购房者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是开发商的义务。不动产权证书是指国土资源部制定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是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对广大消费者而言,购买房屋、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方才意味着拥有了法律意义上的房屋所有权。那么,开发商逾期未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户该怎样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呢?

2015年期间,某等26购房者宁津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购房户们均按照约定向开发商交纳了购房款或办理完毕贷款手续,而开发商却未按合同约定于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不动产权证所需要资料报不动产登记机构备案,致使购房者们一直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2019年1月,26购房者来德州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开发商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并承担自购房户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向购房户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开发商出庭应诉,辩称因政策原因暂不能办证,且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未约定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购房者们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没有合同依据,且按照日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的标准过高,应予以调整。

仲裁庭经审理查明,认为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购房户们已经按约支付全部购房款,开发商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交付办证所需资料并协助购房户们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因其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购房户们未及时取得不动产权证,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并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于合同未约定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且购房户们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仲裁庭酌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自购房者应当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期限届满次日至实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止计算逾期办证违约金。

后经了解,开发商已将办证所需手续补齐,并交不动产权登记机构备案,且已与购房户们沟通向其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相关事宜。双方均对德州仲裁委的工作表示认可。

仲裁法律评析: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协助消费者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是开发商的法定义务。本案中,购房户们的最终目的应是要求开发商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而不是要求开发商赔偿。仲裁庭对逾期办证违约金的意见更多的是约束开发商全面及时履行相关办证义务。

仲裁小知识:初始登记:楼栋权属证明,俗称"大产权证",合法新建房屋,开发商对整体楼栋申请首次登记;转移登记:业主办理产权证,俗称"小产权证",合法新建房屋,首次买卖或其他原因发生权属转移,由开发商协助或代为办理不动产权证。

友情链接  
德州仲裁委 地址:德州市康博大道信访中心二楼 邮编:253000
电话:0534-2687263 2687134 传真:0534-2687263 鲁ICP备2021003067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3714000020

鲁公网安备 37149202000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