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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难解决,德州仲裁来帮忙
来源:内部        发布日期:2019-09-04

近年来,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纠纷日显突出,物业纠纷案件大量增加,物业纠纷的主要矛盾焦点就是物业费问题。近期,德州仲裁委员会就受理了一起关于业主拖欠物业费的仲裁案件。

     2019年8月,某物业公司来立案称,自2016年起,业主王先生长期拖欠物业费,至2019年止累计拖欠五千余元。经物业公司多次索要,王先生始终未给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物业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德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王先生支付相应费用并承担此次仲裁费用。德州仲裁委员会根据《德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物业公司称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没有合同违约情形,王先生应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物业费。王先生辩称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办事拖拉,垃圾也不处理,门口值班门岗经常没有人执勤,因此拒交物业费。

仲裁员对案件进行了调解,认为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中有瑕疵,存在一定过错,物业公司承认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愿意减免一定物业费作为补偿。对于王先生的请求,仲裁员表示按照《物业合同》的相关条款,这种情形不能构成拒交物业费的理由,最终在仲裁庭调解下,王先生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4000元。

仲裁有理有据:

一、王先生和物业公司作为合同的相对方,应受合同的约束,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物业公司依约为王先生提供物业服务后,王先生应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王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未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其可以选择通过合法途径主张物业公司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而非拒交物业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本案中,物业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德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如双方签订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也可以纠纷发生后达成请求仲裁的协议。

德州仲裁委员会温馨提示:如果物业服务合同双方产生纠纷,双方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协商解决,也可到德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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