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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开庭时是否允许旁听?
来源:内部        发布日期:2019-05-08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实行不公开审理制度,即一般不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以外的人旁听案件的审理,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庭作证的人员,应由仲裁庭同意并在另一方当事人无异议的情况下,方能在仲裁庭就座;新闻记者、参观学习人员要求聆听庭审活动的须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并报本会负责人批准。仲裁法之所以作此规定,主要考虑仲裁审理的案件大多涉及当事人专有的技术资料、商业信息等商业秘密,不宜对外公开,同时在有他人旁听的情况下,往往给当事人造成思想压力,不利于营造和谐宽松的仲裁氛围,不利于案件的调解和解。当然允许他人旁听也可能对当事人的商业信誉产生不良影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由此可见,仲裁法作此规定的立法原意是非常清楚的,那就是要对仲裁双方当事人作最大限度的保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市场主体之间不可能不产生这样那样的纠纷和争议,一旦涉及纠纷就要公开于众,无疑会对市场主体的形象和声誉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仲裁开庭审理案件是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的。但根据仲裁法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双方当事人可协议仲裁公开进行,在该情形下,仲裁庭开庭时是允许旁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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